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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9日

我区公布第三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商报讯(记者 拉吉) 记者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今年以来,我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近日,我区市场监管部门公布了第三批全区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拉萨市某劳保行销售超食品保质期、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26万元的行政处罚。

日喀则市某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日喀则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液化气站作出罚款人民币3.7万元的行政处罚。

山南市乃东区某商行将风干猪肉、手撕鸭肉通过切割机切割后,冒充牛肉干进行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日喀则某超市销售假冒三养辣鸡肉味拌面(方便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昌都市江达县某商店销售假冒“小郎酒”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江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阿里地区某奶茶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昌都市芒康县某食品经营店篡改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并进行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之规定。芒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林芝市市某火锅店使用未经检验电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的行政处罚。

那曲市色尼区拉某进购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冷链牛肉。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日喀则市某农牧畜禽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6.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