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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15日

用法治力量守护高原生态

—专家谈《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立法过程与设计亮点

本报记者 袁海霞 郑璐

在今年召开的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全票通过,这是首部关于西藏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性法规,对建设美丽西藏、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那么,《条例》的出台,经历了哪些艰难曲折,又有哪些亮点呢?记者为此采访了相关专家。

谈起立法过程,全程参与立法的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李亚林告诉记者,2020年7月,自治区人大全面启动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工作,经过20多轮次集中修改完善,充分吸收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后,最终形成了《条例》,可谓艰难困苦,玉汝于成。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把生态文明立法作为年度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开展法规草案集中起草、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审议修改等工作。立法专班对各方面提出的2638条意见和建议,认真梳理、充分吸纳,对法规草案反复推敲、逐条修改,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才有了如今大家看到的《条例》。”李亚林说。

《西藏自治区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共十章68条,以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为目标,以科学规划为统领,以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为载体,以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为支撑进行结构和内容安排,规范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责任与义务。

提起《条例》的亮点,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副厅长税燕萍说:“《条例》自始至终把坚持生态保护第一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要求,贯穿到制定生态规划、建设生态安全屏障、发展生态经济、弘扬生态文化的全过程,有利于更好地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

自治区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所所长郭克范介绍,《条例》紧密结合西藏实际需要,对实施冰川、江河湖泊、森林草原保护及自然保护地、极高海拔生态搬迁、青藏高原特有珍稀物种保护等作出规定,并对“两江四河”造林绿化与综合治理等重大生态工程作出规定,充分体现了西藏特色。

“《条例》充分体现了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条例》单独设置社会协同一章,明确界定全社会在高地建设中的权利和义务,把政府统筹推进与全民协同参与结合起来,使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成为全区各族群众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推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价值理念和行为准则。”郭克范说。

“《条例》还充分体现了时代特征。”李亚林说,“《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以来,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固定下来、长期坚持。《条例》对生态文明大数据平台建设、建立生态文明数据库等作出规定,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条例》还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和区党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周亦峰说,“《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以及区党委九届八次、九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在法条内容、文字表述等各方面均一一对照落实。《条例》将建设生态文明高地的总目标分解落实为‘五个地’,以建设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战略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示范地、绿色发展试验地、自然保护样板地、生态富民先行地作为高地建设的框架支撑,落实到不同章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