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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12日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018年扶贫贷款贴息)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西藏自治区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0〕12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等5个文件的通知》(藏政办发〔2018〕60号)、《西藏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关于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的批复》(藏脱指〔2020〕6号)精神,现下达你市(地、部门)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用于2018年扶贫贷款贴息。年终地市财力科目列“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地市支出科目列“21305扶贫”,自治区支出功能科目列“2130507扶贫贷款奖补和贴息”、政府预算支出经济科目列“50399其他资本性支出”,部门预算支出经济科目列“31099其他资本性支出”,并向我厅编报决算。

一、各地市接此通知后须在30日内将资金预算指标下达至县(区)财政部门,并做好本地市、部门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落实项目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由项目主管部门填报绩效目标,经同级脱贫攻坚指挥部审核同意后,报上级脱贫攻坚指挥部、行业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并及时将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逐级录入到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

二、扶贫贷款项目经各级扶贫部门组织审核后,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落实好相关资金,结余资金用于2019年扶贫贷款贴息,自治区将适时予以清算。一是符合《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发〔2008〕29号)规定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项目贷款,从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贴息;二是不符合国开办发〔2008〕29号文件规定,但符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等5个文件的通知》(藏政办发〔2018〕60号)文件规定的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实体经济产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农牧民致富带头人和返乡创业者等支持对象的项目贷款,在完成其帮扶责任的情况下,其贷款贴息从2020年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三是不符合国开办发〔2008〕29号和藏政办发〔2018〕60号文件规定的项目贷款,但贷款项目经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后同意的,其贷款贴息由自治区、地市、县(区)研究解决,不得从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同时,各级扶贫、发改、财政部门要做好扶贫到户贷款贴息和易地扶贫搬迁贷款贴息的审核和落实工作。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