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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02日

以实际行动创建 用典型示范引领

本报评论员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进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这是自治区党委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为基础性事业抓紧抓好的重大举措,是推进我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部署。

要强化政治自觉。全区各级各部门要以《条例》正式实施为契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和治边稳藏的重要论述以及“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按照自治区党委的安排部署,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条例》,严格遵循《条例》,切实把《条例》的各项具体措施落实落地,把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作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长足发展与长治久安的重要抓手,持之以恒,久久为功,不断开创全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新局面。

(下转第二版)

(上接第一版)

要强化社会协同。民族团结是西藏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更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级各部门要立足我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丰硕成果,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进村居、进学校、进军营、进寺庙,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不断增进各族人民的“五个认同”,促进各民族像酥油一样紧紧融合在一起。各族人民要始终高举民族团结旗帜,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构建各民族共同精神家园,做到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同呼气、共命运、心连心,在共居、共学、共事、共乐中不断加强交往交流交融。

要强化组织保障。实践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凝聚各民族、发展各民族、繁荣各民族。要按照区党委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创建工作,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将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作为一条生命线贯穿发展稳定社会治理各个方面。要大力培养和选拔使用掌握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熟悉民族工作、践行民族团结的干部。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大众媒体、各级各类院校等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的作用,推动形成党委主导、政府负责、上下联动、全员参与的创建工作格局。

要加强示范引领。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要不断深化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法治信仰,增强法治意识,提升法治素养。要大力培育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努力在夯基础、推典型、扩影响上下功夫,用身边的人和身边的事感召人、激励人,倡导见贤思齐,有效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激励更多民族团结先进典型在不同领域、不同单位、不同层面不断涌现。要从日常小事入手,引导各民族在共同生产生活和工作学习中不断增进感情,营造尊重各民族文化、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社会氛围。

“天下大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全面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我们要坚持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手牵着手、肩并着肩,以更高的标准、更实的举措,全面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共建美好家园、共创美好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