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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9日

法治保障是民族团结长久之计

——专访区党委统战部副部长、区民委党组书记达娃

本报记者 李梅英

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5月1日施行。那么,制定实施《条例》的背景、过程是怎样的呢?为此,记者专访了区党委统战部副部长、区民委党组书记达娃。

达娃说,首先,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西藏工作,2011年,习近平总书记率中央代表团参加庆祝西藏和平解放60周年活动时提出“把西藏建设成为促进民族团结的典型”。2015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西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时作出“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指出,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要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牢固。2017年以后,中央相继出台了《关于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促进民族团结的意见》《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因此,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创新推进新时代民族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次,这是巩固和发展我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良好局面的现实需要。“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团结工作,把民族团结作为战略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来抓,作为生命线工程来推进。2011年,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评选活动的意见》,2013年出台《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有力推动了我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达娃说,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多措并举、全民参与,其创新性、实效性不断提高,取得明显成效,创新载体、宣传教育、培育典型、表彰先进等方面积累了许多鲜活事例和成功经验。以立法形式固化我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成果,确保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行稳致远,十分必要。

最后,这是高站位、高起点推进我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必然要求。2016年,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明确提出“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奋斗目标,吹响了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的号角,同时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更高要求。通过立法来规范创建工作,可以保障模范区创建工作高位推动、全面推动。

关于《条例》的起草过程,达娃说:“2018年11月6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主任会议通过《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年立法规划(2018-2020) (草案)》,将《条例》纳入自治区五年立法规划,同时列入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同年12月,正式组建由区民委、区司法厅、区人大民宗外侨委参加的《条例》起草小组,开展《条例》前期调研和起草工作。起草小组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区党委政研室专门召集相关部门进行研究,洛桑江村主任在北京召集民族工作专家学者、法学专家学者进行了认真研讨。经过自治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自治区人大三次审议、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最终形成现在的《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