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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12日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全票通过

标志着我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进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本报拉萨1月11日讯(记者 谢筱纯 王珊)11日下午,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联合召开的《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通过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全票通过,将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进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大决策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经验成就,规范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方面的责任与义务,确保法规既体现我区和谐稳定的时代特征,又持续引导社会各方面的行为,为把我区建设成为全国先进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提供了法治保障。

据了解,《条例》共8章48条,包括总则、工作职责、社会协同、宣传教育、创建表彰、组织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将我区行之有效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实践成果上升为法规条文。《条例》结合我区实际,规定了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宣传载体、宣传方式、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常态化机制等;进一步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活动实践成果,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进村居、进学校、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等,组织开展模范地(市)、模范县(区)、模范乡镇(街道)、模范村居、模范社区、模范单位创建;结合我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实际,规定了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表彰一般每三年举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