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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09日

立法保障西藏民族大团结

——代表委员建言《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草案)》

本报记者 唐启胜 汪纯

高原迎盛事,高唱新凯歌。24个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30名模范个人受到国家表彰;日喀则市被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洛隆孜托镇、巴青县中学等5家单位被命名为第七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西藏自然科学博物馆、“两路”精神纪念馆被命名为第六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在刚刚过去的一年中,我区民族团结事业喜报频传,民族团结基础不断夯实。更让全区各族儿女兴奋不已的是,《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草案)》正在自治区两会进行审议,代表、委员们将针对条例内容履职尽责、建言献策。

法制保障是民心所向

作为多民族聚居区,我区历来高度重视民族团结工作,始终把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作为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边稳藏和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为西藏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全区上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和治边稳藏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的思想,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全区呈现出各民族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时至今日,一部能保障这种安定和谐局面的良法呼之欲出。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林清治表示,该条例审议通过后,将为我区全面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把西藏建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政协民族界分组讨论时,委员们围绕下乡调研谈感受,纷纷表示,加强民族团结是我区发展稳定的前提,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保障民族团结创建活动可持续进行,促进不同区域创建协调发展势在必行。立法保障西藏民族大团结,顺应民心,是全区各族儿女的共同期盼。

建立高效的民族法治实施体系

“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牢固”……习近平总书记的谆谆教诲回荡在各族儿女心间。

自治区人大代表、西藏循矩律师事务所和日喀则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王金龙说:“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是全面依法治国在民族工作领域的集中体现,深刻体现了法治文明的时代要求。”

作为一名运用法律知识化解矛盾纠纷、开展法律知识宣传并帮助农民工群体维权的律师,王金龙对立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巨大作用深有体会。他认为,新时代的民族事务治理,要坚持立法先行,加强民族工作法律法规建设,充分发挥立法对民族团结的引领和保障作用;要建立高效的民族法治实施体系,推进严格执法;要搞好对民族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形成科学有效的民族法治监督体系,推进相关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要建立公正的民族权益保障体系,坚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要采取有力措施,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创新宣传教育的形式和载体,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保障民族团结的基础性工作来对待。

“此次审议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就是一次很好的实践。”王金龙表示,在此指引下,我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将有坚实的法治保障,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将得到进一步巩固发展。

让“团结之花”愈开愈艳

对于《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草案)》的制定,自治区政协委员、林芝市察隅县政府办主任齐梅感到由衷地高兴。作为一名僜人,齐梅对自治区推动边远民族地区同步发展所做的工作深有感触。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对口援藏的关心帮助下,我们察隅县完成了340户1800余人的易地搬迁,涵盖全县10多个民族;实施了58个边境小康村建设,惠及全县3400余户各族干部群众,其中包括400余户僜人。”齐梅表示,在各种惠民政策的扶持下,现在,僜人的生活居住环境得到巨大的改变。坚决拥护支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的制定,待通过审议后,将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让百姓们了解条例内容,用实际行动拥护条例执行。

自治区人大代表、山南市第二高级中学教务主任王春娥表示,加强民族团结,还要加强青少年教育,把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种子埋在每个孩子心灵深处。

航线已划定,扬帆正当时。在新时代,我区将筑牢民族团结防线,各民族手挽着手、肩并着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不懈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