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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3日

在西藏进行科学增殖放流很有必要

—专访区农科院水产科学研究所所长牟振波

本报记者 李梅英

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的要求,增殖放流的苗种和亲本应当是本地原生种;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

西藏开展土著鱼类科学增殖放流暨相关知识科普活动非常有意义。时至岁末,2019年区农科院水产科学研究所增殖放流工作已圆满结束。日前,就我区增殖放流和其意义及下一步工作计划,记者专访了自治区农科院水产科学研究所所长牟振波。

“人工增殖放流是用人工方法直接向海洋、滩涂、江河、湖泊等天然水域投放或移入渔业生物的卵子、幼体或成体,以恢复或增加种群的数量,改善和优化水域的群落结构。从广义上讲,还包括改善水域的生态环境,向特定水域投放某些装置(如附卵器、人工鱼礁等)以及野生种群的繁殖保护等间接增加水域种群资源量的措施。”牟振波说。

他说,西藏共有73种(含亚种)鱼类,但因不科学放流,目前,西藏水域外来的物种已经达到20多种,挤占了本地鱼类的生存空间。

牟振波介绍,外来物种必然导致对生存条件的竞争,如对饵料资源的重新分配、对生活空间的占有等,使水体原有的种群之间的生态平衡关系发生改变,尤其是肉食性鱼类的放流务必谨慎处理。放流新品种进入新环境适应后,由于新环境中通常缺乏限制其繁衍速度的天敌,一般会比当地封闭水域中的土著种类有更强的竞争力,压制甚至灭绝了当地优良的地方名贵品种。例如,新疆博斯腾湖在将额尔齐斯河水系的雅罗鱼等进行放流时,无意间将河鲈也引入了该湖,河鲈很快成了优势品种,对其他鱼类造成严重危害。

目前,保护鱼类技术手段有如下几种:一是建立健全野生鱼类保护机制,加强保护宣传力度,以相关的鱼类监管部门为先导,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渔业管理规定,对野生鱼类的捕捞地点、捕捞季节、捕捞种类、捕捞作业时间、捕捞鱼类的大小以及对珍稀野生鱼类的禁捕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二是建立珍稀鱼类自然保护区,收集鱼类的遗传信息。对濒危野生鱼类,建立相应的鱼类遗传信息综合库,收集并保存珍稀野生鱼类的遗传信息,基于鱼类种目类别、分布地域和鱼群数量,进行编目;重点研究部分鱼类消失的关键诱因及人类活动对鱼类生存的影响;重点考察在生态系统受到威胁时所引起的遗传多样性的变异情况,最终建立起野生鱼类物种多样性的研究平台。另外,还可以扩大土著鱼人工繁殖的规模,达到保护土著鱼类的目的。

“根据自治区的统一安排,2020年,区农科院水产科学研究所将继续增殖放流西藏各种土著鱼类,包括异齿裂腹鱼、拉萨裂腹鱼、拉萨裸裂尻鱼、尖裸鲤、双须叶须鱼等,争取在黑斑原鮡苗种培育方面再取得更大进步。”牟振波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