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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11日

堆龙德庆区法院适用新未成年人保护法

审理一起因未成年人侵权 致他人财产损害案件

本报拉萨讯(记者 彭琦)近日,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适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审理了该法院首起因未成年人侵权致他人财产损害的案件。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充分贯彻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在坚持依法审理案件的同时,采取柔性调查措施,维护了涉案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该案两名被告陈某及林某,玩耍时砸碎原告某酒店太阳能热水管,在原告与两名被告的法定监护人针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原告自行修理破损的太阳能热水管,产生太阳能热水管更换费、维修款、证据保全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1万余元。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名被告及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电话联系和实地走访等方式,了解到被告陈某年仅4岁,林某年仅7岁,均系学龄前儿童。考虑到两名儿童认知和理解能力很不成熟,承办法官决定给予特殊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该案审理时,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多次以家庭会议的方式询问两名未成年人,并在询问过后及时对两名儿童进行心理疏导,要求监护人履行相应的教育和引导义务。最终,承办法官根据两名未成年人陈述的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依据法律,判令两名被告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此,法官提醒家长,未成年人对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危险因素或危险源缺乏辨识与认知能力,对于危险行为带来的后果也缺乏清晰认识,需要家长尽到监护义务,即要帮助其排除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危险因素,保护其人身及财产安全,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使其保护好自身安全,同时也不要致他人于危险之中。如果发生了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侵权方的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中的责任,用实际行动教会孩子负责任,有担当。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在今后工作中,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为广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