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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14日

昌都市卡若区警方查获一起贩卖和非法购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马鹿制品案

图为嫌疑人现场指认非法贩卖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马鹿制品。本报记者 王雪 摄

本报昌都电(记者 王雪)近日,卡若区公安局查获一起贩卖和非法购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马鹿制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收缴鹿头3个、鹿鞭3个、鹿筋12条。

记者了解到,8月8日,有群众向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芒达派出所举报:辖区内有村民贩卖国家保护动物,请公安机关调查。

接到举报后,芒达派出所立即组织民警进行走访摸排。经过缜密侦查后锁定买主其某、卖家西某、贡某共三名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嫌疑人家中搜出鹿头3个、鹿鞭3个、鹿筋12条。办案民警依法将所有动物制品扣押,并将犯罪嫌疑人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

经审讯,三名犯罪嫌疑人均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案已移交至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以案释法:《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