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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04日

▇本报记者 王杰学 王雪

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要偿还吗?

——京师律所(拉萨)新闻发言人刘畅解读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

自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就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在牵涉到财产,债务问题时,就会引发夫妻纠纷,产生争议。

那么,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如何界定的呢?夫妻一方在外欠下的债务,另一方要偿还吗?7月27日下午,记者就此采访了京师律师事务所(拉萨分所)新闻发言人刘畅。

记者:民法典确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哪几种情形?

刘畅:民法典确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夫妻“共债共签”,或一方事后追认的;二是一方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所欠的债务;三是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这种规定下,当该债务只有夫妻一方签字时,是否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就成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

记者: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刘畅:根据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和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但是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记者:请举例说明一下夫妻共同债务?

刘畅: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双方都以自身的行为表示一起承担这笔债务,那么这笔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在借贷关系中,当夫妻二人均在出借人持有的借款合同上签名时,这笔借款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虽然借条上只有丈夫的签名,但之后妻子口头上说了一句“我和我丈夫会还钱的”,这也可以作为共同债务;甚至也可以是借钱时夫妻双方都在场,丈夫虽然没在借条上签字,但丈夫在妻子签订借条时一直在场,这是一种默示的表示方式,这也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记者:夫妻一方在完全不知道的情况下,另一方欠下的巨额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刘畅:除了上述夫妻双方知情而且表示一起承担的债务以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即使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两种情况:一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二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第一种情况“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比如丈夫向人借钱买了一辆作为上班代步工具的普通汽车,虽然妻子对丈夫借钱毫不知情,不知道向谁借的、什么时候借的、借了多少,但是因为借钱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丈夫在家里并不富裕的情况下,还大额借款买豪车、名贵字画收藏,这就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如果妻子不知情,则这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是否属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要依据每个家庭自身的经济水平来判断。如果一个家庭生活水平较高,平日消费水平高,经常购买奢侈品、收藏品的,那么购买奢侈品、收藏品对这个家庭来说就不属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第二种情况“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沿用上一个例子,虽然家里穷困潦倒,丈夫借钱买了豪车,但是妻子经常开这辆豪车上下班,那么这笔借款夫妻应该共同偿还,因为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丈夫为了做生意向别人借了很多钱,妻子虽然对这些借款并不知情,但是家里的主要生活来源是丈夫做生意赚的钱,这种情况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丈夫借钱偷偷买股票,妻子完全不知情,股票赚的钱被丈夫藏起来了或者给了别人,那么这个炒股行为就不是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为此借的钱也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记者:如何避免夫妻一方“被负债”的情况出现?

刘畅:在司法实践和具体案例中,夫妻共同债务也要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为了避免夫妻一方“被负债”的情况出现,一方面夫妻之间要加强沟通,双方要站在平等的地位上行使家事决定权利。另一方面,债权人以后借钱给别人的时候要提高风险意识、证据意识,如果借款人有配偶,就要问一下是夫妻借款还是个人借款、借款用来干什么,并且这些事实要尽量留下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