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日报》 《西藏日报藏文版》 《人民日报藏文版》 《西藏商报》 《西藏法制报》 《西藏法制报藏文版》

2020年05月08日

这样超速行驶,安全吗?

图为邓某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本报记者 彭琦 摄

图为贡某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本报记者 彭琦 摄

本报昌都电(记者 彭琦)“十次车祸九次快”,超速行驶易引发车辆追尾、侧翻。近日,记者从昌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3位在宽阔的公路上“一不小心”就超了速的驾驶人,希望通过了解这3起超速行驶违法行为,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珍爱生命、拒绝超速、安全出行。

案情一,2019年7月18日17时57分,白某驾驶牌号为藏BFXXXX的小型汽车行至317国道796公里900米,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抓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违法行为,昌都交警决定给予白某记12分罚款1900元的处罚。

案情二,2019年12月2日15时24分,邓某驾驶牌号为藏BFXXXX的小型汽车行至350国道1295公里200米,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抓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违法行为,昌都交警决定给予邓某记12分罚款1900元的处罚。

案情三,2019年6月12日6时28分至6时50分,贡某驾驶牌号为藏BCXXXX的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西宁—丽江高速公路333公里734米至西宁—丽江高速公路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昌都交警决定给予贡某记12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最后,昌都交警提醒广大群众:在交通事故中超速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超速行驶会影响驾驶员的视觉、降低判断能力、增加疲劳程度等,在一定程度上危害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希望广大驾驶人出行时,切勿超速行驶,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