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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8日

西藏首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依法判处巴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

本报吉隆电(记者 王香香 通讯员 王旭东)近日,由吉隆县检察院提起的全区首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经依法查明,被告人巴某于2019年9月17日在吉隆县吉隆镇热玛村林区内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密叶红豆杉树2株。吉隆县检察院认为,巴某的行为不仅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随即依法向吉隆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巴某赔偿补植密叶红豆杉20株幼苗费和管护费共计408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吉隆县检察院落实院领导带头办案制度,该院检察长张书林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履行检察职责,分别从被告人行为的违法性、非法采伐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等方面进行了举证,并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

被告人巴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承担生态损失费。最终,法院依法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巴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支持了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所有诉讼请求。

张书林说,“生态环境属于典型的公共资源,本案所涉及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我院在依法追究被告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增加了违法犯罪成本,加大了惩处力度,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自治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巡视员赤列晋美表示,西藏生态环境脆弱敏感,一旦破坏,修复难度很大,保护好青藏高原生态就是对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最大贡献。全区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找准护航绿色发展的契合点,强化司法保护责任担当,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努力实现“办理一个案件,保护一片森林,维护一方生态”的良好效果,为守护绿水青山积极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