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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17日

山南市检察院依法起诉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获有罪判决

本报泽当电(马彩红 记者 彭琦)近日,由山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达某等涉嫌犯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罪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达某等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查认定,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达某等形成纠集者相对固定、分工明确、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恶势力团伙,先后有组织、多次对他人实施了非法放贷讨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扰乱正常生活秩序,属恶势力团伙犯罪。

案件办理中,山南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依法严格办案、快捕快诉,在侦办和审查起诉环节,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固定、搜集证据,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组织会商,认真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2019年11月29日,山南市人民检察院以达某等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罪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向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公诉人以确凿的证据、有力的指控,确保了依法、准确惩处恶势力犯罪,达某等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均表示认罪认罚,并结合案件中每个人所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予以从宽处理,充分彰显了检察官在此类案件处理中的刑事主导作用。

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山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对于认定本案为恶势力犯罪团伙的定性及量刑建议的意见全部予以采纳。此起涉恶案件的公开宣判,既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气焰,又切实维护公平正义,更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效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较好地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