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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06日

男子高价倒卖口罩被罚!

■本报记者 王杰学

案例:

2020年2月1日,山南市公安局接到举报,称有人在山南市某公司门口以高价倒卖口罩,并且宣称为医用N95口罩。民警迅速开展调查,并当场抓获正在交易的肖某。经查,肖某借助疫情期间从某公司以5.58元的成本进2340张“保为康”牌的劳保口罩,并抬高价格至28元一只对外销售,提价幅度达400%。由于该案件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于当日将案件移交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目前,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肖某存在哄抬物价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立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肖某违法所得1569元,罚款7845元。

评析:

在防控疫情期间,本应该齐心协力,共克时艰,但一些不法商人利用疫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不仅违反了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这种行为要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规定,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