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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24日

拉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本报拉萨讯(记者 王杰学) 日前,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拉萨市首例“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被告人拉某在没有取得相关行政部门审批情况下,非法占用农用地且用于非农建设,造成农用地严重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

为了有效惩治犯罪、更好保护生态资源,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2日,依法向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12月10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该案;于2020年1月3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拉某赔偿拉萨市城关区自然资源局土地资源修复费用人民币603946元;责令被告人拉某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表示服从判决。

作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的拉萨市检察系统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民行部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作为、忠诚履职,既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又使被告人真诚悔罪,达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修复效果的有机统一。接下来,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将继续深入服务生态建设,保护国有土地资源,坚持把公益诉讼工作作为“绿色”检察工作的重要抓手,守护好绿水青山、蓝天净土。